梅州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事项线下办理指引
日期:2025-03-18 10:41

人事档案是人员培养、选拔和任用过程中的重要材料,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信息。在工作生活中有办理人事档案的需要,应该怎么办呢?

为方便您线上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本期推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事项”办理指南,一起来看看吧!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包括哪些?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2.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6.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服务内容

1.档案存储地查询
*受理条件:为档案保管在我市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提供存储地查询服务。可通过窗口、网络系统、电话等渠道查询。

*申请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档案接收
*受理条件:符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保管人事档案。

*申请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单位委托集体存档时提供)

*申办流程:申请人通过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现场或网上出具调档函→申请人凭调档函向原档案保管单位申请档案转出→档案通过机要转递至我单位→接收人员审核档案,符合要求的,接收入库并登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档案保管单位。
3.档案转出
*受理条件:档案保管在我市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可向实际存档单位申请将人事档案转递至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接收单位。

*申请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调档函件
4.依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
*受理条件:档案保管在我市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需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证明、经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证明等相关证明,可向实际存档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单位委托集体存档时提供)。
5.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受理条件:档案保管在我市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可向实际存档单位申请将符合规定的归档材料放入其人事档案。

*申请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档案材料原件、单位介绍信(单位委托集体存档时提供)。
6.档案借阅
*受理条件:档案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时,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向实际存档单位申请借阅人事档案。

*申请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借阅函。
7.档案查阅
*受理条件:档案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时,相关单位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社会保险等工作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向实际存档单位申请查阅人事档案。

*申请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查阅函。
8.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受理条件:档案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时,相关单位开展参军、录用、入党、出国(境)、升学政审等工作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可向实际存档单位申请查阅人事档案。

*申请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政审单位介绍信。


三、市直办理窗口

办理各项档案业务之前请先确认当前档案保管机构。
办理地点: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中路82号 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服务分厅9-10号就业人才服务窗口
办公电话:0753-230293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可乘坐7路、15路、11路公交车在剑英体育馆站下车,步行50米到达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服务分厅9-10号就业人才服务窗口
(各县(市、区)办理窗口请咨询各档案保管机构)

四、档案保管机构咨询电话